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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关于生物质锅炉等项目环评类别判定事宜的复函
  • 作者:绿色产业大数据服务平台
  • 发布时间:2021-06-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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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生物质锅炉等项目环评类别判定事宜的复函。详情如下:

关于生物质锅炉等项目环评类别判定事宜的复函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生物质锅炉等项目环评类别判定事宜的请示》(黑环呈〔2021〕4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生物质锅炉项目环评类别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以下简称《名录》)的“91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规定“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高污染燃料目录》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考虑到生物质非成型燃料的污染程度一般高于成型燃料,应同样加强环境准入管理。

经研究,你厅来函请示的生物质锅炉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应按照《名录》的“91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中“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关于粮食烘干项目环评类别

对于粮食烘干建设项目,若主要建设内容为粮食烘干塔,应按照《名录》的“91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执行;对建设内容中还涉及农副食品加工等的,应按照《名录》第四条“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执行。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6月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部内抄送:法规司,大气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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