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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加快培育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作者:农业科技报
  • 发布时间:2020-12-11 00: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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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习近平总书记这一高瞻远瞩的讲话,指明了新时代、新发展阶段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完善的方向。《建议》进一步提出,要“加快培育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党在农村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将此作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40多年来,我们党始终把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作为“三农”政策的基石,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先后两次延长土地承包期,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明确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同时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和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实践充分证明,双层经营体制有效契合我国国情和农业生产特点,把农民利益同国家、集体利益较好地结合起来,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必须长期坚持。但也要看到,双层经营体制在“统”和“分”两个层面都存在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问题。从“分”的层面看,全国农村户均占有耕地面积仅10.5亩,农业经营规模小、农地细碎化的问题突出,限制了农业效率和竞争力的提升,也制约了现代农业的发展。从“统”的层面看,农村集体经济薄弱,且内部治理机制不完善,难以承担起统一经营的职能,以致出现双层经营“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致使家庭经营的风险和成本难以有效降低,同时也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公平目标的实现。

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人们逐渐认识到,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这两类经营主体,可以成为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的有效载体。具体来看,在“分”的层面,小农户同在小农户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家庭农场并存,家庭农场代表着发展方向,并将逐渐居于主导地位。依靠家庭农场,各地逐步发展起同农业劳动力转移步伐相适应的适度规模经营。在“统”的层面,以家庭农场为基础组建起来的农民合作社及其兴办的社有企业,同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并存,农民合作社代表着统一经营的发展方向,并逐渐居于主导地位。农民合作社构建了一种劳动者集体占有支配生产资料的组织形式,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方式。依托发展这两类农业经营主体,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是在继承和发展现行农业经营体制基础上的重大变革。

培育家庭农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前进方向和必由之路。在这个过程中,如何把握好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度”是一个重要的政策取向。经营规模太小,实现不了规模效益,不利于农业集约化生产;经营规模过大,超越了家庭的经营能力,也不利于公平目标的实现。从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成功做法看,把握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度”的下限,是保证让家庭农场能获得同非农就业相当的农业收入;上限是家庭成员的经营能力。需要逐步加大对家庭农场的支持,建立完善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

发展家庭农场,还需要处理好同小农户的关系。我国小农经济有几千年历史,“大国小农”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农情。家庭农场的发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对此需要有历史耐心,更需要尊重农民意愿。一方面,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步伐,拓宽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转让农村土地权益的渠道,引导更多农民实现“离土又离乡”,从而为家庭农场发展创造条件;另一方面,需要正视现阶段小农生产在稳定农业生产,解决农民就业增收、传承农耕文明、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等方面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家庭经营规模宜大则大、宜小则小,不搞一刀切,不搞强迫命令。同时还需要注重发挥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作用,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改善小农户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小农户抗风险能力,把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来源:农业科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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