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人民权利的法律宝典,其中有多款涉及“绿色环保”条文。民法典注入“绿色基因”,将生态文明熔铸其中,彰显了时代特色。9月14日,无为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官姚学坤为我们梳理了这部充满“绿意”的民法典中,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绿色条款”。
“绿色原则”
倡导勤俭节约、绿色环保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这是首次将‘绿色环保’作为原则性规定,是所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姚学坤检察官表示,“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节俭败由奢”,古代先贤们历来以节俭为美德,反对铺张浪费、奢侈无度,也留下诸如“静以修身,俭以养德”、“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等千古诗词。现如今,“少点多加”“人走盘光”,抵制“舌尖上的浪费”行动正如火如荼地开展。“‘绿色原则’反应在经济交往活动中,则是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绿色约束”
构建绿色规范、节约导向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民法典在物权编、合同编里将“绿色生态环保义务”融入到生产生活细节之中。如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等。
“在商业行为中,虽然遵循‘意思自治’‘契约自由’,但民法典增加了‘绿色约束’,要求合同履行过程、商品包装方式、物业服务义务都要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些规定为民事活动确立了‘绿色’规范,为社会生产和消费行为的绿色转向、建设生态文明提供了基本制度支撑。”姚学坤检察官介绍说。
“绿色责任”
确立惩罚赔偿、生态修复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用整整一章节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突破性地设立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即损害赔偿责任人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修复费用+惩罚性赔偿”等多项费用,极大加重了恶意违法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具有提高违法成本的明显导向。
“值得一提地是,民法典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实体法依据。”姚学坤检察官表示,近年来,生态环境污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呼吁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日益强烈。在此背景下,2017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两大基本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作为“公共利益的守护者”,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诉前建议和提起诉讼的方式保障美丽中国建设。
大江晚报记者 顾娅
责任编辑:刘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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